各直属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湖南公海彩船6600(中国游)官方网站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公海彩船6600(中国游)官方网站
2015年9月24日
湖南公海彩船6600(中国游)官方网站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和《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对《湖南公海彩船6600(中国游)官方网站差旅费管理办法》(湘科院校办字〔2014〕20号)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离开永州市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第五条 出差实行事前申报,填报《出差审批单》,并按下列要求履行严格的组织审批程序后才能出差。返校后报经费管理负责人批准,方可持相关合法有效票据报销差旅费。
1.书记出差由校长审批,校长出差由书记审批;
2.副校级领导出差,须报经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
3.各单位正职出差,须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4.其他人员出差,须报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在项目经费中开支差旅费,由出差人所在的项目组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审批人必须核定出差具体日期和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对《出差审批单》的审核不留空挡,不漏项目;财务部门凭审批项目齐全的《出差申报单》核算差旅费,参加会议、培训、学术交流还须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函等出差依据。事前未申报擅自外出者,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第六条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永州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标准乘坐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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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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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不含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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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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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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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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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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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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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普通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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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
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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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处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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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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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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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普通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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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
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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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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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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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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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普通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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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
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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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陪同校领导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在运行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在不突破差旅费预算的前提下,选择飞机作为交通工具的,机关部门人员须事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二级学院人员须事先报学院负责人批准。
(四)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部门)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住宿费具体标准:
(一)省外和省内其他市州出差,校级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按每人每天45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正副处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按每人每天33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其他人员按每人每天165元的标准限额执行(其他人员为单数或异性的,限额标准两倍以内凭票报销,下同)。
(二)市内出差,校级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00元,正副处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50元。
第十一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到长沙出差,原则上应在长沙办事处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和省内其他市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市内(不含冷水滩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和省内其他市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市内(含冷水滩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社会调查、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驻地期间,不按出差计发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出差结束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如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须出具书面报告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差旅费报销时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审批签字后,连同下列粘贴好的原始单据一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一)出差审批单;
(二)相关通知及有效证明材料;
(三)城市间交通票据,包括火车车票、轮船船票、飞机机票(行程单或发票会同登机牌)、汽车车票等;
(四)住宿费发票或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票据,包括会议费发票、订票费发票、转签或退票费发票等。
第二十一条 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经审定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在校学生的交通费,须提供与票据载明的姓名相符的银行账号,报销的款项直接由计划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划入其本人的银行账户,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其他组成成员均不得代为领取。其他不是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差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确因工作需要,以下情况按照《办法》中第八条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地质调查、工地勘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厂矿、科研基地、农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经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据报销,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费、住宿费等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标准,应按本办法中第五条规定事前报告、事后书面特批。
第二十六条 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食宿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方不承担食宿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会议、培训期间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带学生到校外实(见)习,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可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凭票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其他费用按培训通知要求和培训安排凭据报销。
第三十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借调、支边)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凭据报销,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三)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国内学历学位教育、访学、单科进修等脱产学习,在途期间差旅费和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带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比赛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执行。
学生报销标准按以下办法执行:学生可乘坐汽车、火车硬座或硬卧(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在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在10小时以上)、高铁和动车二等座,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按每生40元/天包干补助,住宿费按每生60元/天标准凭发票报销。参赛期间由组织单位统一安排住宿而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凭参赛通知等相关证明文件据实报销。
第三十三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经学校批准在实习期间发生的差旅费按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我校在职职工探亲及探亲差旅费报销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探亲期间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交通费和旅途住宿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1.可以按照本办法中“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中“其他人员”除乘坐飞机以外的标准执行,如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相应票价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如连续乘车时间在10小时以上或夜间乘车时间在6小时以上,可购买同席卧铺票。
2.探亲途中转车必须住宿的,可按其他教职工出差标准报销一晚的旅途住宿费。
3.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差旅费,可凭有效票据报销,超过标准部分自理。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差旅费(含交通费和旅途住宿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由人事处核定)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上述相关规定报销。
(二)探亲待遇由人事处审批后,计划财务处按规定报销探亲往返差旅费。
第三十五条 对于出差任务结束后,探亲休假的,返程票按照级别对应的出差返程和探亲返程最低费用标准报销。教职员工出差期间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的,按出差直线报销交通费,超过部分自理。绕道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人员出差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报销。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法依规追究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不执行事前审批制度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以公务出差为由,安排非公务需要的参观、考察、旅游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纪委、监察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